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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勞工怡如因為加班時,於下班後忘了打卡,怕因為不能算加班的時數而領不到加班費,故再折返公司補打卡,豈知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但公司認為這不是要上班,且是折返的時間,也許可能因此可避免這個事故,故不認為這是職災,要求她申請普通傷病,但怡如問了勞工局,可是公司仍要求以普通傷病申請,故向勞工局為投訴並申請調解。 |
A: |
(一)爭議事由: 下班後補打卡,是否屬於為遂行其職務,而應否視為職災?
(二)案件爭點: 1.上下班之通勤職災認定 2.與職務有關之職災和通勤職災之差異
(三)本案判斷如下: 1.勞資間之職業災害,常間之分類,可概分為廠場職災與通勤職災,其差異簡要分述如下: (一)廠場職災: 係指,於職場中,因執行職務之過程中,致有身體上之傷害或疾病或精神上之疾病,此係指安全衛生法上及勞工傷害審查準則等所列之情形所稱。 另其職災之補償,係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所列之應補償事項,惟如因此,為民事之訴訟請求時,仍應依其責任之分擔及認定,為補償或賠償。
(二)通勤職災: 係指,非於職場中,因為遂行職務或附隨義務(如下班時,受公司或幹部指示,另從事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於過程中所生之交通事故。)過程中,所生之交通事故(車禍)或交通意外(自摔)。 另其職災之補償,勞工得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所列之應補事項外,惟因其上下班之職災,非屬雇主所能掌握,故雇主除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所列之補償外,對於勞工之民事請求,就目前之學術學說及司法見解,多數仍認為非雇主所能無限義務責任下,勞工尚無法請求雇主依民事請求賠償。 2.另據目前機關之函釋,目前尚屬表示為保障勞工之作法,並據以函釋,以為企業知悉,惟目前實務界仍有爭議,但仍將本函釋提供,以供參考。
勞工回廠補打卡途中被車撞傷可視同職業災害處理,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九日怓台內勞字第三○○二六○號函,有關工人下班返家途中發覺未打下班卡,欲回廠補打卡回途中被車撞傷乙節,應可視同下班必經途中所發生之職業災害處理,但宜先查明發生車禍之地點是否為回廠必經之途,時間上是否合理以及有否違反法令等情形。
(四)案件處理建議: 1.以資方角度而言: 員工上下班忘了遲到時有所聞,惟建議企業應予公告並告知員工,如無法忘記打卡,只要經事實查證,即可補登,另建議如忘打卡又再打卡,應予以記過處分,以示警愓並可據此減少不必要之職災機率。 2.以勞方角度而言: 通勤職災,除係勞工常見之職災類型外,對於個人之交通安全應有所注意,倘因此所生之職災,如企業主拒不為通勤之認定,如係為要求出具相關資料之正當性外,自應視為其通勤職災之事實,惟可由勞工保險之申請認定,為一彼此可接受之第三人責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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