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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勞基法修法初審通過 明訂競業條款規範!
A: 重點分析:

1. 立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基法》第9條之1修正案,將原本行政命令解釋的競業條款法制化,明訂僱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期間,可以規範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要有合理補償,且不能含括勞工工作期間的所有給付。

2. 社環委員會還初審通過《勞基法》第10條之1修正案,規定僱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的變更,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協助,並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3. 另初審通過的《勞基法》15條之1修正案,因為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僱主會要求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但修法後勞動契約不得超過合理範圍,包括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期間與成本,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的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