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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無薪假,真的可以無薪?
A: 一、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 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即無薪假),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 結論:
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即無薪假),但「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