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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員工請病假一定要檢附公立醫院的診斷證明嗎,怎麼請病假還要三天前告知,真的是離譜至極! |
A: |
今天早上起床下大雨,看來冬天的腳步真的要到了,各位要小心身體,每次季節的交換總是會有很多朋友的身體掛病號,而因病假所生衍生出來的爭議,其實也算不少,今天的第一篇文章就以此為個案,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台南一間麵包店的員工因為身體不適,向公司請了半天假,沒想到這半天假最後竟被公司認定為曠職,公司的理由如下:
1. 診斷證明不是公立醫院所開立 2. 員工沒有三天前告知公司要請病假 3. 公司內部規定有經員工簽名同意
此案主管機關判定違法,企業應該會被裁罰,但現在勞資雙方仍各說各話,有待後續的釐清。
一、勞工請規則中認定的請假文件到底是什麼?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我們來談談何謂證明文件,剛致電給新北市勞工局承辦人詢問這個問題,他對於證明文件給了一個定義,那就是「任何證明有去看病的資料都可以,不限定於診斷證明,只要是收據、藥單皆可,但上面一定要有註記確切的日期」,所以診斷證明不是唯一的標準,那就更不用論是否為公立醫院了。
二、有人會前三天就得知身體出狀的嗎?
這間企業的人資很可愛,因為只把上述的規定看一半,後半段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如果是急病的狀態,都可以請人代為請假了,可見主管機關是可以接受員工臨時請病假的狀況,除非員工是定期回診,這當然要事先申請,但以此案來說,哪會有員工知道自己三天後就會生病?公司主張的理由顯不合理。
三、病假事假在勞動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為何?
只要員工是處在急病、緊急事故的狀態,企業是不得拒絕員工請假之申請,這是主管機關的標準,當然事後檢附相關證明是企業的權利,但企業不得限制及拒絕員工的申請,這個概念請記住,否則就是違法。
四、好一個不在公司的負責範圍,不知裁罰下去算誰的喔?
這公司處理事情的方式實在是非常的不專業,一句不在我的責任範圍,後果就是讓主管機關找上門,那麼這一條裁罰算誰的呢?我再強調一次,很多企業的規範未必合法,所以溝通與協調是相對的重要,這位承辦人如果回話不是這麼機車的話,員工投訴的機率其實是相對低的。
結語:
昨天加油站、今天麵包店,好多怪怪的案子一直跑出來,提醒企業,不清楚法令的內容,麻煩多問多學,不要以為拿出來讓員工簽名就是保障,我之前曾多次說過,錯用比濫用更嚴重,今天第一篇文章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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