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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最新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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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勞動部
105年最新工時制度已經正式開始生效,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並網羅優良事業單位推動相關工作彈性化措施之實務經驗,勞動部特別製作「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同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為使零碎工時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困難問題,同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一亦分別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依法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新工時制度之立法理由有六點:
一、 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周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 二、 修正原條文第四項之用詞冗言,以求法規精準。 三、 為配合民法中「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爰修正原條 文第五項,明定勞工出勤紀錄須保存五年,以保障勞工權益。 四、 新增第六項,勞工應有權利向雇主申請出勤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五、 新增第七項,避免雇主以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為由,減少勞工工資。 六、 新增第八項,明定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俾打造友善勞動職場。
依據新工時制度規定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原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規定修正為「出勤紀錄」。 二、 「出勤紀錄」記載出勤情形應至分鐘為止。 三、 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至5年並提高罰則。 四、 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五、 雇主不得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而減少勞工工資。 六、 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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