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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春節年假期間員工到職,應於上班日當天加保,公司可避免違法賠償! |
A: |
分析:
春節年假連續假期期間,事業單位有員工到職,勞保加保手續不可免。
新修正通過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一、保險人(勞動部勞保局)依規定放假之日。 二、到職當日十七時後至二十四時前。
若員工於此時到職,投保單位至遲可以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此條規定,主要為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及兼顧投保單位作業之便利,於是明定,勞工有於保險人依規定(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等規定)放假之日到職,或於郵件投遞不便之夜間到職,投保單位於次一上班日辦理加保手續,並檢附到職證明文件者(夜間到職之勞工須檢附夜間到職之相關證明文件),其保險效力得追溯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舉例:勞工於星期六到職,該日保險人並未上班,投保單位於次一上班日(即星期一)將員工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書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得溯及自到職當日(即星期六)零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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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81&lno=14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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