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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
A: 分析: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目前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分為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必須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始得合併計算,被保險人若是一方面受僱或同時加保於職業工會,兩者之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

至於被保險人在一家公司擔任負責人,又於同時間受僱於另家公司,兩者之月投保薪資仍不得合併計算。

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為20,008元,第十九級為4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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