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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司倒閉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國家墊償!
A: 分析:

1.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事業單位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而被積欠的工資,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由該基金先行墊付(最多6個月),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

2.為使勞工權益的保障更為周全,政府又再修法,於104年2月6日將墊償範圍擴大到《勞動基準法》(舊制)的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最多6個月的平均工資)。

3.此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再規定-溯及既往條款,亦即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


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徐卿廉 講師

來源:勞動部。

相關新聞: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6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