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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出國1日規定,外勞得請假返鄉探親。 |
A: |
分析: 1.總統今(3)日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滿3年須出國1日規定,並自105年11月5日生效。因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屆滿者,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即不用出國而可繼續留臺工作。 2.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外國人可利用既有的假期例如特別休假,在聘僱許可期間內向雇主請假返國,雇主依法不能拒絕外國人請假返國,如有拒絕其請假返國之情事,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時,將可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鍰。 3.勞動部提醒,於105年11月4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及《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生效後,雇主不續聘的外籍勞工,仍應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出國,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4.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規定,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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