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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勞動部說明脫離雇主指揮監督即休息! |
A: |
分析: 1.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勞動部指出,勞工若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不受拘束,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休息時間。 2.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是不同的。 3.「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至於,「待命時間」是指勞工受雇主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 4.另,民國 74 年 05 月 04 日內政部時期,以(74)台內勞字第 310835 號函解釋,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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