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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汽車貨運業、桶裝瓦斯批發業、桶裝瓦斯零售業適用變形工時
A: 勞動部今日(6/16/2017)公告指定適用變形工時行業增加下列三種:

1.汽車貨運業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2.桶裝瓦斯批發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3.桶裝瓦斯零售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八週變形工時之彈性適用方式】

若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每週仍要遵守「七休一」之例假,但單週正常工時上限可提高為四十八小時、最長連上六天班,「一例一休」中的休息日可在八週內挪移,因此可「每週一例」、「八週八休」、「每八週例假加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四週變形工時之彈性適用方式】

四週彈性工時在二週、四週、八週三種變形工時制度中,則是彈性最大,每天正常工時可至十小時,另只規定「二週二例」、「四週四休」、「每四週例假家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因此可免除「七休一」的硬性規定。


【四週變形工時之勞動部同場加映】

最極端情況下,若四週內的休息日都獲得勞工同意而停休加班,且把例假放在四週頭尾,將可能出現勞工可連上廿四天班也不違法,但勞動部強調,這種安排需經勞資協調同意,還沒聽過有企業這樣做。(個人持保留意見:最長連續工作時間勿超過12日,免生爭議)


【目前適用四週、八週、二週變形工時行業總整理】


一、四週變形工時適用行業(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

1.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2. 加油站業。
3. 銀行業。
4. 信託投資業。
5. 資訊服務業。
6. 綜合商品零售業。
7. 醫療保健服務業。
8. 保全業。
9.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10. 法律服務業。
11. 信用合作社業。
12. 觀光旅館業。
13. 證券業。
14. 一般廣告業。
15. 不動產仲介業。
16. 公務機構。
17. 電影片映演業。
18. 建築經理業。
19. 國際貿易業。
20. 期貨業。
21. 保險業。
22. 會計服務業。
23. 存款保險業。
24. 社會福利服務業。
25. 管理顧問業。
26. 票券金融業。
27. 餐飲業。
28. 娛樂業。
29. 國防事業。
30. 信用卡處理業。
31.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32. 一般旅館業。
33. 理髮及美容業。
34. 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
35. 大專院校。
36. 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
37. 社會教育事業。
38. 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
39. 鐘錶、眼鏡零售業。
40. 農會及漁會。
41. 桶裝瓦斯批發業。
42. 桶裝瓦斯零售業。


二、八週變形工時適用行業

1. 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行業)
2. 製造業。
3. 營造業。
4. 遊覽車客運業。
5. 航空運輸業。
6. 港埠業。
7. 郵政業。
8. 電信業。
9. 建築投資業。
10. 批發及零售業。
11. 影印業。
12. 汽車美容業。
13.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14. 機車修理業。
15. 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
16. 洗衣業。
17. 相片沖洗業。
18. 浴室業。
19. 裁縫業。
20. 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21. 顧問服務業。
22. 軟體出版業。
23. 農林漁牧業。
24. 租賃業。
25. 自來水供應業。
26. 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
27. 汽車貨運業。


三、二週變形工時適用行業: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2、3、4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2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