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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性解僱應注意30日除斥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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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華航前空少謊報飛機上有炸彈,被判刑三個月有期徒刑,華航將其解僱,為何解僱不合法,必須恢復其工作?
A:
1.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本案空服員因謊報華航飛機上有炸彈,經法院判刑確認,雇主予以懲戒性解僱,本應合於前開規定。
3.但同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本案中法院審理結果發現雇主即華航於2016年六月即得知此事,惟先將該名勞工轉調地勤,同年11月始主張依上開規定解僱,違反30日除斥期間規定,解僱不生效力。
4.唯一不受30除斥期間限制的懲戒性解僱事由,是同條第一項第三款「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除非該名勞工有此情形,否則華航已難執此事由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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