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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1個月以上,期間如遇例假、休假日及休息日,應否扣除而須工資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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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1個月以上,期間如遇例假、休假日及休息日,應否扣除而須工資照給? [學員問題]: 我司請假區間計算起迄約定為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且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行事曆辦公,今勞工如於106年8月21日至10月15日止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期間工資怎麼計算? [事務所回覆]: 一、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略以:「二、查內政部 74 年 5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次查該部 74 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本部 74.05.13(74)台內勞字第 31540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作天計算。三、復查本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略以:「內政部74.11.9(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二、我們先梳理上開「落落長」的函釋,究其重點有四: (一)所稱30日之普通傷病假係以「工作日」計算,而非依曆計算; (二)前開請假期間自不包括例假日、休假日或休息日等「非」工作日,即例假日、休假日與休息日原一日工資照給;(三)「同一年度」勞工已請畢30日半薪病假後,「再」「一次」請超過30日病假,自該第31日起,如遇例假、休假日或休息日,則全數納入無薪病假期間,毋庸給薪;(四)如勞工用罄法定普通傷病日數,而雇主「優於法令」仍照准假之期間又逢例假日、休假日或休息日,得約定計入無薪病假期間,毋庸給薪。 三、承上,針對學員提問,本所茲分述如下(不考慮勞保傷病給付): (一)假設勞工106年8月21日為「近二年首次」申請普通傷病假,且皆為「住院」病假 依重點一及二所示,第一段半薪病假期間「106年8月21日至9月29日」,其中給付「30個工作日半薪」以及「10日的例假日、休息日之一日工資」。第二段無薪病假期間「106年9月30日至10月15日」,因僅連續請足病假8個工作日,尚未超過30日,故例假日、休假日與休息日均不納入無薪病假期間,雇主仍須再給付「6日的例假日、休息日之一日工資」與「2日的國定休假日之一日工資」(詳圖一)。 (二)假設勞工已用罄當年度30日之「未住院」病假後,106年8月21日為近二年內首次申請住院病假 承前,依重點一、二及三所示,本例請假期間工資應為合計10日的例假日及休息日之一日工資,而9月30日(第31日)起之例假、休假日或休息日併入「無薪」病假期間計算,毋庸給薪(詳圖二)。 (三)假設勞工近二年「住院及未住院病假」合計已請足一年,或勞工已用罄當年度30日之「未」住院病假後,106年8月21日仍繼續申請「未」住院病假 依重點一、二、三及四所示,因勞工已將法定病假日數使用完畢(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參照),如雇主欲優於法令再次准假,則本例請假期間得不給付任何工資,否則勞工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向雇主申請普通傷病留職停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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