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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員工遲到不可片面規定以事假來計算,而須事先經過勞資協議才可成立,立意甚佳,但實質上會是惡法一條!
A: 我相信很多人資看倌都有處理過員工遲到的問題,這個員工遲到以事假論的規定其實在很多企業的規章中都有看過,今天的這一則解釋令,曾幾何時員工遲到還要勞動主管機關來立法保護,這真的是荒唐至極,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解釋令原文:





一、員工遲到其實就是一種違約的行為,難道不用被懲戒?


勞動契約載明勞資雙方議定的工作事項,其中工作時間就是一項議定條件,加班要給付加班費、補休…政府片面制定約束企業的法律,請問一下為什麼不曾立法來懲處遲到的員工,我指的是慣性遲到的員工,而非所有的員工,如果是一種違約的行為,為什麼只會將責任推到企業身上,讓企業循民事程序去索賠呢?


二、慣性遲到的員工到最後還是以資遣結案,這是什麼?


太多的慣性遲到員工,到最後都是以資遣結案,我想問主管機關一句話,所謂的工作權是否是該保障競競業業、認真努力的員工?憑什麼這種鑽漏洞的員工不可以被直接解僱?或被認定是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我問了這個問題4年了,到現在都沒有一個答案出來,荒唐至極。


三、勞動契約針對遲到的處理要明文載明清楚:


照這則解釋來看的話,企業應該把遲到處理事項放在勞動契約之中,其中要注意的就是處理事項要載明如下:


1 . 遲到的時間不計算薪資
2 . 遲到的時間如果超過一定期間,以事假或補時數來處理?
3 . 如果是補時數,該放在什麼時候?


這三點請各位人資看倌們要注意,與其事後爭議,不如在合約上直接載明清楚,保障雙方的權益。


四、小心班後補時數會變成延長工時:


補班的時數段要特別的注意,有些員工都會自行制定彈性工作的時段,以為只要把時數補回即可,但別忘了一件事,如果客戶晚上都下班的話,要你下班在公司補時數有什麼用?因此企業可以規定時數補回的時段,但還是謹記不要超過晚上12點、凌晨工作等地雷區,不要補時數不成,到最後還要給付加班費,得不償失。


結語:


好的法律要保護雙方的權益,勞動主管機關不只是為勞工而設的,企業的權益長久被忽視…每天只會說黑心企業,怎不來舉證黑心員工?這話說的很不好聽,但這個景氣…碰上這種員工,對於其他認真的員工難道不是一種傷害嗎?選舉要到了,三組候選人對於勞動政策還是沒有概念,別盡出這種沒意義的解釋令,做點實質的事情吧!


原文出處:http://goo.gl/7Iob8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