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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 明訂競業條款規範! |
A: |
重點分析:
1. 立法院於今(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增修案,明確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要件及競業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之五原則及約定必要服務年限條款應有之要件與非歸責勞工事由提前終止時,勞工毋須負違約責任等規範。
2. 另增列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次所增修之條文,將有效降低過去勞資雙方約定相關條款或雇主行使調動權衍生之爭議,更可達到調和勞工權益及企業利益之目的。
3. 勞動基準法此次增修條文包括第9條之1、第10條之1、第15條之1、第44條及第46條,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調動」、「最低服務年限」及「童工」相關規範進行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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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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