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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廣告公司的員工同意書,充滿了想像力,這種企業不罰還真的是說不過去! |
A: |
這則新聞上個星期就出現了,很多企業都還是犯這種錯誤,以為只要員工簽名就是買單,便可以對員工予求予求,這個觀念在這則新聞之中有獲得了印證,我還是抱持著一個簡單的概念,那就是分享案例,讓這些觀念慢慢的落實到大家的心中,每一個爭議案都是勞方與資方都共同所面對的,這個業主很差勁,但…怎麼還是有員工會去簽呢?我們今天的第一篇文章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新進人員不用做事,都只用看的,所以可以不用薪資?
新進人員一進公司當然就是先學習及觀察,不然他們來幹嘛?但以勞動法令的邏輯來看,只要在特定的時段(上班時間)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勞務,那就是出勤,即然是出勤,企業當然要給付工資,好一句不用做事只是看的概念,真的是荒腔走板。
二、有急事請假才叫事假,三天前預先告知不合理:
事假當然是可以預告申請,但如果是臨時有急事的話,企業是不得拒絕員工之申請,當然請員工提供相關證明是可以的,可是此同意書的硬性規定,只要不事先申請就是曠職,這是一個很好笑的邏輯。
三、曠職一日扣三天薪資,根本的違反比例原則:
曠職當日,是以「不計算」當日薪資,如果因此所衍生的損害賠償,公司事後可以用民事程序向員工追討,但同意書之中就訂定此一日扣三日薪資的規定,不但有違比例原則,更有預扣工資的問題,光這一條,企業就該被重罰。
四、一個月請假若超過三日,以日薪計算,這是什麼意思?
這一條更是有創意,請假是員工的權利,當然如果請假過多是可以列入考績、更可以資遣員工,但這與月薪變成日薪是沒有任何的關係,而且這位業主真的很狠,所謂的月薪變日薪,那就是…30日的薪資變成22日薪資(有做才有錢),這種變相苛扣員工薪資的方式,真的只能用惡質來形容!
五、無條件配合加班,不同意者以曠職論?
做這一行那麼久,這還是我第一次看到這種規定,加班原則上當然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所謂的無條件加班只是一種想像中的制度而已,先不論有無加班費的給付,但不同意加班者竟可以用曠職來論?這真的是一個讓人不敢相信的概念,建議主管機關可以順便撤查該企業的加班費給付狀況,我想一定是大有問題的。
六、曠職兩日以離職論,且當月薪資不予給付?
無故離職的確是一個很讓人困擾的問題,但…員工有從事幾日的勞務,原則上還是要給員工對等的薪資,如果企業因此受有損害,也是以民事程序向員工求償,連續曠職二日就不給付該月薪資,又是一個無故扣薪的實例。
結語:
如果我是該案的勞檢員,隨便算一下應該是20萬的罰鍰,業主完全的無辜?不好意思我根本不信,因為同意書的內容其實是有法律的邏輯,且環環相扣,還敢大言不慚的說是為團隊好做事?我看先罰了以後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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