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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北市府勞動局公布違反勞基法事業單位名單
A: 來源:北市府勞動局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最新工時制度已經正式開始生效,北市府勞動局公布違反新修正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共計260家次。

本次違反項目之前三項分別為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出勤紀錄)計89家、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計84家、第32條第2項(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計72家。本次公布名單前10筆皆經訴願駁回,予以公布,另第11筆之後係勞動局104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期間裁處,未提起訴願之事業單位。

此次違反法令相較前次公布,仍以事業單位未按規定置備出勤紀錄為最大宗,勞動局強調,出勤紀錄為雇主核發勞工薪資及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重要參據,為避免勞資雙方對於計算工作之起訖時間發生爭議,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實有其重要性。另勞動局強調,自今(105)年起,違反此規定之處罰將大幅增加至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單位不可輕忽。雇主置備出勤紀錄時,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以達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效果。

然而類似案件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曾因加班費爭議遭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亦有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之前例。

該判決主要內容為:
勞工原則上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提供勞務,如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工作,須再延長工時者,因涉及勞工休養生息及雇主經營管理(如加班費)等權益事項,自須經勞、資合意,非任一方可片面主張。

本件並無任何證據證明原告有阻礙員工申報加班之情,亦無證據顯示係原告指派員工延長工時,或指派超量之業務並限期完成,致員工客觀上無法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等情,自不能以原告容任勞工留置在辦公處所,即認其係指派員工延長工作時間,而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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