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人力供應業遭處罰 |
A: |
分析:
壹、勞動部98年間解釋: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凡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上開規定者,應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派遣人力使用單位與人力派遣業者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人力派遣業工作之受僱者權益;人力派遣業者與派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事實經過:
本件某公司係經營人力供應業,為台北市立美術館「國際公關事務小組教育推廣勞務案」標案之得標廠商,公司派遣黃君至該單位從事勞務工作,即人力派遣性質,而依該標案補充須知所示,該派駐人員所從事之工作有:兒童美術館等相關之募款行銷規劃與執行、協助規劃並執行記者會媒體聯繫接待事宜、相關媒體資料收集整理、協助貴賓接待聯繫事宜即交辦事項等工作內容,屬經常性工作。
又依本件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某公司為經營人力供應業之業者,尚不得配合該單位之人力需求,與所僱用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本件派遣人員所從事之工作內容乃為經常性、繼續性工作,並未符合函釋規定所稱「非繼續性工作」。
因而,該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遭台北市政府處罰。
參、行政訴訟結果: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某公司上訴駁回,處罰合法。
法院表示,勞動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解釋,凡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上開規定者,應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解釋合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