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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加盟店員打人高院判超商應負連帶賠償! |
A: |
分析:
台中市一家連鎖超商加盟店洪姓店員和劉姓男客人發生糾紛,洪拿球棒打傷劉,劉提告要求連鎖超商負連帶賠償責任;連鎖超商辯稱,洪是加盟業者僱用,與超商無關。一、二審法官都認定,洪穿超商制服在店內工作時打傷人,連鎖超商是僱主,判決連鎖超商連帶賠償劉十七萬元定讞。
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台中高分院民事判決認定,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而設,故此所稱之受僱人,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
法院指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亦即依一般社會觀念,認其人係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應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因此,超商加盟店店員之侵權行為,連鎖超商要負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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