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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勞動部已經提出競業禁止具體規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草案中!
A: 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9-1條已經將競業禁止之規範納入,其規定內容是參考過去法院判決見解所為之新規定,該條之立法理由如下:

壹、本條新增。

貳、第一項明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
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參、第二項明定:「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 付。」

肆、第三項明定:「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伍、第四項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 年。」

由於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相關規定,仍不夠具體,因此,勞動部已經擬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草案第7-1條、第7-2條、第7-3條,作為更具體之規範,該草案預告終止日為:105年3月1日,預告終止日後,即經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