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區 熱門行業 學生新鮮人 生涯規劃 人資學院 獵頭派遣 樂活優惠 關閉
中部工作 科技 家教 轉職 人資專區 高階獵頭 特惠王
南部工作 金融 接案 進修 人資證照 人力派遣 商搜網
中國工作 媒體 大學網 職涯
企業服務
其他服務
全球旅遊
外商 新鮮人 創業 企業影音 看護外傭
公職 兼職打工 測評 企業測評 原住民專區
教職 研發替代役 職務大搜秘
服務業
醫護生化
1111人才派遣中心
首頁 工作搜尋 員工專區 企業專區 關於我們 派遣FAQ
首頁  >  關於我們  >  專欄內容
公司介紹
服務項目
我們優勢
服務據點
聯繫我們
專案活動
Q: 事業單位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發給資遣費!
A: 分析: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當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然而,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事業單位主觀上認為試用期間之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依法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但是仍然要發給資遣費及服務證明書,並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資遣通報,惟因試用期間在三個月以內,可以不必給予預告期間或是預告工資。



相關新聞:

http://laws.mol.gov.tw/Chi/FINT/FINTQRY04.asp?sel_word=B160A5CEA6rA7O&N1=&N2=&Y1=&M1=&D1=&Y2=&M2=&D2=&kw=B8D5A5CEB4C1B6A1&sdate=&edate=&keyword=B8D5A5CEB4C1B6A1&ktitle=&etype=*&hidHnFtmb=798122233&chkNow=1&EXEC2=ACd++B8DF&datatype=etype&typeid=*&recordN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