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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勞動基準法置備文件(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範本!
A: 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備置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依法保存。



「勞工名卡」為記載勞工之相關基本資料;「工資清冊」為據勞務對價性原則,需詳細記載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工資之項目;「出勤紀錄」則為雇主核發勞工工資及計算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參據,為避免勞資雙方對於計算工作之起訖時間發生爭議,出勤紀錄不得僅以小時為單位,應實際記載至分鐘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