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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勞動部提供勞動基準法自我檢核表
A: 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部為協助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符合相關規定以避免觸法遭罰,特別推出並提供勞動基準法自我檢核表。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備置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依法保存。



另勞動基準法第73、80條規定:「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亦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