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區 熱門行業 學生新鮮人 生涯規劃 人資學院 獵頭派遣 樂活優惠 關閉
中部工作 科技 家教 轉職 人資專區 高階獵頭 特惠王
南部工作 金融 接案 進修 人資證照 人力派遣 商搜網
中國工作 媒體 大學網 職涯
企業服務
其他服務
全球旅遊
外商 新鮮人 創業 企業影音 看護外傭
公職 兼職打工 測評 企業測評 原住民專區
教職 研發替代役 職務大搜秘
服務業
醫護生化
1111人才派遣中心
首頁 工作搜尋 員工專區 企業專區 關於我們 派遣FAQ
首頁  >  關於我們  >  專欄內容
公司介紹
服務項目
我們優勢
服務據點
聯繫我們
專案活動
Q: 工程公司已完成危害告知義務,免職災巨額賠償!
A: 分析: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2.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3.該條規定即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中之事業單位危害告知義務。


4.本案為職業災害勞工於營造工地發生嚴重之墜落職災,因而受有頸椎損傷併中央脊髓症候群之傷害,導致四肢無力、神經中樞顯著失能、視神經損傷,經治療後仍終身喪失工作能力,生活起居需仰賴專人照顧而無法自理。


5.事後,職災勞工主張工程公司未完成危害告知義務,與職災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要求依照民法賠償高達千萬元之賠償金。


6.最後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指出,工程公司已經完成危害告知義務,免賠。


7.另,依據勞動部訂頒之(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規定,危害告知方式: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8.因此,若未有書面告知或召開協商會議作成紀錄等佐證資料者,勞動檢查時,檢查員應於會談紀錄記載「無書面告知紀錄」、「書面告知未簽認」(防止事後補作紀錄)或「未有協商會議紀錄」,並據以認定為違反規定。



來源: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勞動部

相關新聞: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69民事判決

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

文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徐卿廉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