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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勞動部廢止勞基法第36條解釋函,指定四週變形行業仍可14日休2日!
A: 分析:

1.勞動部於105年6月29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1443號令公告廢止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75年5月17日臺內勞字第398001號函業經本部,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

2.因此,應該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知休息,作為例假。

3.此外,如事業單位屬勞基法第30條之1的指定行業類別,及四週變形工時行業,例如加油站業、觀光旅館業或電影片映演業等,可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採取彈性工時,於2週內至少安排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亦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