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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勞保職災可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A: 分析:
1.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能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而先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如有特殊原因者自101年12月21日起為5年內,填具申請書件,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勞保被保險人若已使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就醫者,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日內膳食費半數已由就醫之醫療院所直接減免,則不得再申請核退職業傷病自墊醫療費用。

3.申請核退因職災住院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因職災於海外就醫或緊急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之醫療費用,經勞保局核定係屬職業傷病之案件,即轉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代為核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