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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算不算勞工,大法官740解釋出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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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勞動保險業務員幫保險公司拉保險,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有無勞動契約?
2.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釋字第740號解釋,解釋指出,「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3.解釋文全文如下: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4.南山人壽沒有幫2184名保險業務員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2012年遭勞工保險局裁處10萬元罰鍰,南山人壽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為,南山人壽與保險業務員有「從屬性」關係,雙方是勞動契約,保險公司應幫保險業務員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判南山人壽敗訴定讞。
5.南山人壽聲請大法官解釋,並拿出另一件普通法院民事庭的定讞判決;民事庭法官認定,保險業務員擔任保險業務代表期間,與南山人壽不具經濟上、人格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保險業務員並非保險公司的受僱勞工。南山人壽主張,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見解歧異,懇請大法官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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