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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特別休假未休勞資協議可以補休! |
A: |
一、勞基法修正後,勞工年度內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須折現付工資。近日傳出特休假破解法,可將特休假變成補休假,不用擔心年度休不完,雇主不會增加薪資成本,勞工也可因此累積休假,擇期再放長假。
二、勞動部回應,只要經勞工同意,特休假出勤並無違法。若勞工同意於特休假當天上班,特休假共有3種變體方式:
1、可延後使用/勞資協議後,特休假改日再使用,但仍得於年度內休完。
2、換加倍工資/勞工於例假、休息日、特休假上班,雇主應給加倍工資。
3、轉換成補休/勞資協議後,可將加倍工資改換成補休一日。
三、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年12月17日以勞動2字第0970085418號函解釋,略以,特別休假工資應按平日之工資折算,與平均工資無涉,因此,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指之工資應為平日工資,不必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文/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徐卿廉 講師
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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