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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而勞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時段之請假及工資給付相關疑義 |
A: |
壹、【主管機關原文】
主 旨: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勞工當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之請假及工資給付相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定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給付標準。又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惟應依前開規定計給出勤工資。
二、另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第 36 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無論勞工休息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均不影響該日應照給之工資。
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勞工即有工作之義務,勞工當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之時段,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除依本法第 39 條工資照給外,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先按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四、舉例而言,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之勞工,其平日工資額為 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雇主經徵得該名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已約定該日出勤工作4小時,惟勞工於工作2小時後因身體不適請病假2小時,除當日工資(1,200 元)照給外,該日出勤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計算如下:(150*1 又 1/3*2+150*1又2/3*2)-(150*1 又 2/3*2)*1/2=900-250=650元。
五、又,為避免雇主恣意以勞工請假,規避本法休息日出勤工資給付義務,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於查察雇主是否依法辦理時,應確明勞工是否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及是否確有請假之事實,依前開原則本權責核處,以維勞工權益。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一、依上開函釋,事業單位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之必要時,務必請同仁於班表上簽名或是事前填妥加班申請單,並且載明休息日出勤之起訖時間,方能確認勞工當天履行勞務時段,進而有缺勤請假適用。
二、另為避免勞工濫用休息日請假權利,導致人力調度之不便,或以請假方式取得全額加班費,造成相較其他同仁的不公平現象,事業單位應再次檢視內部請假辦法是否得宜,如:特休(補休)應於合理期限前(例如三日)提出申請,否則,屆時除了增加休息日人事成本很可觀外,在今年修正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尊重勞工特休排定權之前提下,事業單位是無法任意拒絕勞工選定之特休日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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