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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排班制也有一例一休? |
A: |
這是最近,許多勞工朋友經常問我的問題。
「我們老闆說,我們門市服務業,都是排班的,週六日才是生意好的時候,不可能假日的時候放假,所以,我們不適用勞基法,一例一休與我們無關!」
一、服務業不適用勞基法?
我只能一再強調,一例一休屬於勞基法此次修改範圍,因此,只要適用勞基法的行業與工作者,除了84-1條責任制另行約定外,都要適用一例一休。
目前,只有極為少數的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其他通通都適用。
可參: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勞動部指定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二、排班制不可能每七天一例一休,所以不適用?
也是有的喔,這裡要解釋一下,勞基法第30條第一項,有提到「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這是正常狀況,但是不是每個公司都是剛好週一到週五每天上班8小時的啊,由其是服務業。
所以就有了變形工時的規定,把工作時間作了一些放寬與彈性,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二週、八週或四週變形工時,分別在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與第30-1條。
而同理,勞基法的第36條第一項一例一休規定,針對沒變形的行業,是「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但是在第36條第二項裡面,就有提到當公司是屬於變形工時行業時,休息日與例假日的規範是如何。
所以排班制公司,走變形工時,仍要遵守一例一休的規定。
三、變形工時到底是怎麼變的?
四、變形工時的一例一休是如何?
一般多數的服務業可能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那就仍要依循法令的規範。
簡單來說,四週變形工時,是28天裡,正常工作天20天,要有4天休息日與4天例假日,總正常工作時數是160小時。其中,例假日是每兩週裡要有兩天,4個休息日可以在28天之中隨便擺沒關係。而若是這28天之中有碰到國定假日,還要再扣掉一天喔。
五、四週變形工時範例
比較好懂的例子是這個,但基本上服務業不會這樣排:
另外四週變形也可以變成這樣子:
六、若是每天上班7小時,20個工作天才140小時,所以雇主要求我還要再來20小時,做滿四週160小時?
這樣是不行的,一例一休的精神,就是要把每週正常40小時工時,限縮在五個工作天之內,因此,每天超出正常工時的部分,與休息日的部分,都算是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時段。
所以,以四週變形工時來看,正常工時只能放在28天之中的20天之內,另外休息的8天裡,有4天例假日是不能動的(除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另外4天只要出勤,就要用休息日的算法計算加班費。
七、週六日生意最好,都用休息日來算,加班費吃不消?
再次強調,休息日與例假日,未必就是在週六與週日,勞基法裡從來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把休息日與例假日定在週一~週五即可。
八、每日工作時間要注意甚麼?
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加班的時間,總工作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無論哪一種變形工時都不能超過,否則雇主違法。
九、每天從11點上班,晚上8:30下班,總共9個半小時,卻沒有加班費?
因勞基法第35條有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因此,若是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休息時間1.5小時,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要留意的是,這休息時間,指的是不受雇主調派指揮的自由時間,若是仍要工作,例如要留在門市顧店,客人來了還是要招呼,這都不算是休息時間。
十、老闆說加班後只能選擇補休,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雇主不可以要求員工只能選擇補休,或是要求員工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有關加班換補休的比例部分,並無明文規定,一般通常是1比1,也就是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當然也有公司是依照加班費率的比例計算,也就是加班1小時,補休1小時20分鐘或1小時40分鐘,這部分是雙方協商的。
但是要留意,加班換補休,是拋棄了加班費而換取補休,而不是同時有加班費與補休。補休期限與到期後若沒休完怎麼處理,這也是雙方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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