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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中陌生又重要的課題:工會 |
A: |
工會越來越重要
除了在勞基法中賦予了一些重要勞動條件的工會同意權,在2011年5月1日勞動節修正實施的新勞動三法裡,都強調了工會的重要性。
但是,多數雇主與勞工朋友對於工會的組織類型、權利義務、運作模式其實還是很陌生的,尤其工會的組織,在《工會法》第11條規範,必須要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對於許多中小企業而言,要組織企業工會是根本達不到的門檻。
若我們暫時排除以加保為大宗的傳統職業工會,誠然,國內已有少數工會組織運作了非常長的時間,但是直到2016年6月的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才開始引起大量關注,各相關工會也才開始活躍起來。
而之後的台鐵員工休假事件、醫療院所負時數爭議、長榮航空集體天災假事件等等,都看到工會的影子在其中。
集體與個別勞動法令都須重視
在勞動法領域,一般我們區分個別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個別勞動法是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而集體勞動法則是以《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為核心。嚴格講起來,勞動三法是大家比較陌生的領域。
不過,隨著整體勞資環境的演變,集體的力量越來越被重視,尤其普遍認為勞資雙方在權力與資源上,是處於不對等的地位,所以在勞資協商的過程中,個別勞方往往較居於弱勢,因此,法令賦予透過工會,以集體的力量來與雇主取得對等協商的空間。
以往工會的樣貌
應該這麼說,早期大家對工會組織的認識,大概區分為兩類:一是在大型企業才可能會出現的工會組織,這些是偏向一家事業單位內的勞工組成的,早期稱之為「產業工會」;另一就是跨公司的同一種職業者所組成的「職業工會」,但這種工會多數只是給人加保用,或接受政府補助辦理職業訓練為大宗。
工會有三種
經過修正,在2011年5月1日勞動節實施的工會法,把工會分成了三種:
依照《工會法》第6條規定,我國的工會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一、企業工會:
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依據工會法第9條,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例如:台灣鐵路企業工會、北市聯醫企業工會、中華航空企業工會、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家樂福企業工會、嘉基醫院工會等等。
二、產業工會:
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例如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臺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等。
三、職業工會:
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此種工會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例如: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XX市XX職業工會等。
聯合組織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09 月 25 日勞資 1 字第 1010127052 號函:「依據工會法第 8、47、49 條及施行細則第 3 條,為使社會大眾能明確判斷工會聯合組織之屬性,組織如為綜合性之工會聯合組織者,則以總工會命名;如為單一業別之工會聯合組織者,則以工會聯合會命名」 舉例: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屬於前者,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屬於後者。
以上,是很概要的介紹目前相關的演變,與工會的種類,希望大家有個最初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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