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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殺手 法官直指居心不良! |
A: |
這兩天,網路上傳出「早餐店殺手」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向雇主求償敗訴的新聞,其實若是網路上 google一下「早餐店殺手」,就可以發現,這位早餐店殺手這兩年間,早已在雙北地區多家早餐店、小吃攤應徵工作,再故意表現惡劣讓雇主解僱,接著就去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並主張公司沒有幫她加保,尤其是許多雇主較容易疏忽的就業保險等,要求調解金。就媒體報導,至少已經調解成功50案,得手調解金約15萬元。 而更有許多案件是走到法院程序,這幾件案子因為是簡易庭,大家可能不好查找,我這邊把最新的這一件摘錄出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裁判日期 107/03/29) 原 告 劉○○ 被 告 某早餐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及被告聲明略)。法院見解如下: (一)本件原告於105年12月31日至被告經營之早餐店上班,實際工作四日(105年12月31日、106年1月1日、2日、7日),嗣被告向原告表示其不適任,不要再來上班,並給付該四日之約定工資給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屬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非法解僱原告,因為原告並沒有勞基法第12條所定的情形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本院認定如下: 1、(略) 2、再按,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3、本件原告於被告經營的○○○早餐吧工作,僅在四個假日,即有在資深員工指導時會突然歇斯底里、不聽取資深員工就工作之糾正,表示不必他人教導、情緒控管不佳、不高興時送餐給客人時會很大聲、遭到熟客向店家投訴等情事發生,此業據證人即○○○早餐吧之員工○○○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述甚明。查證人○○○與原告素不相識,並無仇怨,與原告僅有四日上班期間之接觸,衡情應無甘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而於本院作證時故意作偽證的可能。又證人○○○與原告相處時間僅四個工作日,卻能於作證時縷述被告工作不適任之詳情,可見原告於○○○早餐吧之工作表現,確實欠缺一般合理之期待水準。 4、本院查,除本件訴訟之外,原告於數年之間,至數十家小型營業場所,如早餐店、小吃店、麵店、餐飲店等,應徵工作,並在短期上班遭解僱後,隨即對僱主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此業據本院調取本院簡易庭案件查詢清單並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32筆)、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13筆)調取相關紀錄在卷可查。原告雖稱其聲請勞資爭議調解的案子沒有那麼多,有些是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多次調解云云。惟縱將同一僱主部分計算為一件,整體仍有近百件之多,原告於檢視上開清單之後,亦不否認至少有五十件以上。本院考量上開情狀,認為原告的作為,與社會上一般人在求職的時候,是為了找一份工作以領取薪資報酬的情形,有很大的差異。其於應徵工作時,是否有對僱主依僱傭契約之本旨提供勞務的真意,實屬可疑。 5、再者,原告前開勞資爭議事件中的僱主,絕大多數為小型自營商,即街頭巷尾可見的社區型早餐店、麵店、小吃店等等,依我國社會上常見的狀況,這類小店因為獲利不多,因此人力多半相當吃緊,老闆通常要一起工作,員工也有一定的流動率,可以邊做邊學,也常有短期打工的情形 。原告因應此類店家有隨時補充人力的需求,且工作內容不需過多專業技能,而得順利應徵成為這種小店的臨時補充人力,在短期工作後,即遭店家以表現不佳加以解僱,原告旋即對店家提出相關勞資爭議之訴求,以致於部分這類小店的經營者,因不勝調解、訴訟所必需支出之勞費及心力,而與原告達成調解,給付原告一定數額之金錢。這一種行為模式,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原告身上發生,對於辛苦經營小店謀求生計的僱主來說,造成很大的困擾,也 擾亂了社會上正常的商業秩序。因此,本院認為原告的作為,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明顯違反了公共利益,已經構成權利的濫用。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原告於應徵之初,即有受被告解僱後對之興訟的意圖,在工作上故為不符水準的表現,被告將原告解僱,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4款的規定。此外,原告之行為亦屬權利之濫用。從而,原告提起本訴,主張被告非法解僱,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其不必補服勞務,被告也應該要給付他薪水等請求,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當然也有走到第二審上訴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37號(1070326裁判) 這位殺手自民國105 年1月9日起任職於某麵食館,於105年1月29日離職,經過調解,取得和解金3500元。又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要求該麵食館要給付30萬。法院判其敗訴後,又提起上訴,在107年3月26日駁回上訴,確認其敗訴。 主要理由是,當初已調解成立,由店家給付和解金3,500 元後,拋棄勞退金未提撥補償、加班費等及勞僱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民事請求權,而且已確認雙方勞動契約已終止,自然就無從提出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不過這麼具體指出這位殺手有如此權利濫用,企圖興訟的意圖,還是以今年3月29日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這份判決為主,也讓不少雇主稱快。 其實以這位殺手而言,她的主要標的根本不是訴訟,而是上百次的調解,抓緊小店家老闆不勝其煩的心態,以取得調解金為主要目的。 而且,其實不只這一位,事實上,我們也碰過另外有一位非常類似的狀況,也是上班沒幾天,把所有想到能申訴的都提出了。就我們自己碰到的狀況是,給她使用電腦,接著立刻去投訴看電腦傷眼,要求職災賠償。去勞動局調解的時候,當天下午是她一人同時對六家公司申訴的調解。 這樣的求職者不用多,但是其自始自終沒有想要認真提供勞務換取報酬,而是帶著惡意企圖興訟,對已經很薄弱的勞資關係而言,其實是很大的傷害。 不過這邊還是要提醒,只要是符合勞基法僱用勞工,雖然5人以下可以不設勞保單位,但是健保、就業保險、勞退的6%一樣都不能少。 一般這樣的店家,很多時候是請員工自己去職業工會加保,但是,職業工會加保主要是以無一定雇主的或是自營作業的勞工才可以,有一定雇主的勞工去投保,一旦發生事故,可能無法理賠,且保費不會退還。 而且若是僱主有幫勞工投保勞保,一旦發生職災等給付事項,原本要由雇主負擔的,有部分是可以由勞保來給付抵充的。 所以,這邊建議所有的雇主,只要有聘請勞工,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與勞退6%一次到位,最有保障,也不用再擔心類似狀況。 勞資雙方,都不得權利濫用;勞資關係,需要雙方的維繫。也奉勸不管是勞工或是雇主,只要守法,甚至優於法令,才是勞資和諧的不二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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