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區 熱門行業 學生新鮮人 生涯規劃 人資學院 獵頭派遣 樂活優惠 關閉
中部工作 科技 家教 轉職 人資專區 高階獵頭 特惠王
南部工作 金融 接案 進修 人資證照 人力派遣 商搜網
中國工作 媒體 大學網 職涯
企業服務
其他服務
全球旅遊
外商 新鮮人 創業 企業影音 看護外傭
公職 兼職打工 測評 企業測評 原住民專區
教職 研發替代役 職務大搜秘
服務業
醫護生化
1111人才派遣中心
首頁 工作搜尋 員工專區 企業專區 關於我們 派遣FAQ
首頁  >  關於我們  >  專欄內容
公司介紹
服務項目
我們優勢
服務據點
聯繫我們
專案活動
Q: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1個月以上,期間如遇例假、休假日及休息日,應否扣除而須工資照給?
A: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1個月以上,期間如遇例假、休假日及休息日,應否扣除而須工資照給?
[學員問題]:
我司請假區間計算起迄約定為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且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行事曆辦公,今勞工如於106年8月21日至10月15日止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期間工資怎麼計算?
[事務所回覆]:
一、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略以:「二、查內政部 74 年 5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次查該部 74 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本部 74.05.13(74)台內勞字第 31540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作天計算。三、復查本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略以:「內政部74.11.9(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二、我們先梳理上開「落落長」的函釋,究其重點有四:
(一)所稱30日之普通傷病假係以「工作日」計算,而非依曆計算;
(二)前開請假期間自不包括例假日、休假日或休息日等「非」工作日,即例假日、休假日與休息日原一日工資照給;(三)「同一年度」勞工已請畢30日半薪病假後,「再」「一次」請超過30日病假,自該第31日起,如遇例假、休假日或休息日,則全數納入無薪病假期間,毋庸給薪;(四)如勞工用罄法定普通傷病日數,而雇主「優於法令」仍照准假之期間又逢例假日、休假日或休息日,得約定計入無薪病假期間,毋庸給薪。
三、承上,針對學員提問,本所茲分述如下(不考慮勞保傷病給付):
(一)假設勞工106年8月21日為「近二年首次」申請普通傷病假,且皆為「住院」病假
依重點一及二所示,第一段半薪病假期間「106年8月21日至9月29日」,其中給付「30個工作日半薪」以及「10日的例假日、休息日之一日工資」。第二段無薪病假期間「106年9月30日至10月15日」,因僅連續請足病假8個工作日,尚未超過30日,故例假日、休假日與休息日均不納入無薪病假期間,雇主仍須再給付「6日的例假日、休息日之一日工資」與「2日的國定休假日之一日工資」(詳圖一)。
(二)假設勞工已用罄當年度30日之「未住院」病假後,106年8月21日為近二年內首次申請住院病假
承前,依重點一、二及三所示,本例請假期間工資應為合計10日的例假日及休息日之一日工資,而9月30日(第31日)起之例假、休假日或休息日併入「無薪」病假期間計算,毋庸給薪(詳圖二)。
(三)假設勞工近二年「住院及未住院病假」合計已請足一年,或勞工已用罄當年度30日之「未」住院病假後,106年8月21日仍繼續申請「未」住院病假
依重點一、二、三及四所示,因勞工已將法定病假日數使用完畢(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參照),如雇主欲優於法令再次准假,則本例請假期間得不給付任何工資,否則勞工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向雇主申請普通傷病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