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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勞工端午節出勤工資如何計算?
A: 這個問題須視勞工出勤班表性質而定:


1. 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勞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6月22日為端午節應放假一日。若經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即使出勤時數未滿八小時,因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亦須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即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一般包含於月薪中),再加發一日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9.14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參照)

附帶一提,雖然國定假日出勤,雇主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給付之加倍工資,有時會被稱為「假日加班費」,但其實國定假日出勤未滿八小時部分,並非「延長工時」,毋須計入同法第32條延長工時(一個月上限46小時或54小時、3個月總量138小時)。

如果勞工在端午節出勤超過八小時部分,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算,亦即第9、10個小時按平日時薪加給1/3,第11、12小時加給2/3,此部分出勤時數就必須計入延長工時了。



2. 輪班制、排班制勞工:

此類勞工視其班表又可分為三種狀況:


(1)6/22禮拜四經約定為例假:若出勤必須給加倍工資並補假休息
原則上勞工不得出勤。除非有符合勞基法第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況,雇主認有出勤之必要,得停止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雇主並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此突發狀況,以保障勞工權益。

端午節與例假撞期,6/22仍為例假性質,則勞雇雙方得協商擇定日期補休端午節,或於6/23補假。


(2)6/22禮拜四經約定為休息日:若出勤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工資,且出勤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延長工時。

端午節與休息日撞期,6/23仍為休息日性質,經勞工同意得於休息日出勤,出勤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計算,前2小時按平日時薪加給一又三分之一、第三至第八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二、第九至第十二小時加給二又三分之二之工資。

出勤工資與時數均核實計算,毋庸做一計四(勞基法第24條第3項已刪除)。

至於端午節之國定假日,勞雇雙方得協商擇定日期補休端午節,或於6/23補假。


(3)依班表6/22禮拜四為正常出勤日:

當日出勤無加倍工資問題,但端午節之國定假日,勞雇雙方得協商擇定日期補休端午節,或於6/23補假。



3. 部分工時勞工:

應休假且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6/22端午節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亦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端午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