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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勞動基準法服務證明書 與 就業保險法離職證明文件 功能不同! |
A: |
分析: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依該法第19條規定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2. 至於,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3. 從而,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離職證明文件與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之服務證明書係屬不同法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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