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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08年申報薪資所得新變革-名模條款
A: 分析:
1. 由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於106年2月8日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該解釋文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2. 因此,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已經研擬薪資所得計算於定額減除外,增訂得選擇採特定費用核實減除方式,並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有關得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經參酌各界意見,應符合:
(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
(2)實質負擔
(3)重大性
(4)共通性4大原則
具體得減除項目尚待就租稅公平及實務可行性作整體評估後確認。

3.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7年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萬8千元大幅提高為20萬元,已能滿足一般民眾賺取薪資所得所需負擔之必要費用,該部規劃得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時,將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審慎評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