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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雇主資遣或大量解僱員工應依法辦理通報
A: 分析:
1. 時近歲末年終,許多雇主可能選擇於此時間資遣員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呼籲,雇主若資遣員工,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若解僱人數超過10人以上者,亦須注意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需另辦理大量解僱通報。

2. 勞動局表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時,即為資遣員工,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相關資料,通報員工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員工於臺北市工作,應通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另若60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超過10人以上者,應另按公司之規模,檢視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另外辦理大量解僱之通報。

3. 此外,10日前之資遣通報亦有例外規定,勞動部於100年6月1日以勞職業字第1000074034號解釋: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僱關係後,勞雇雙方始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若經雇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填報。

4. 以上,即為3日內可以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行辦理填報之規定,以避免3萬元的行政罰鍰。

5. 另,實務上勞動法常用之通報有3類,包括就服法之資遣通報、職安法之職災通報及大解法之大量解僱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