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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勞動部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
A: 分析:
1. 為使雇主能重視長期夜間工作者的工作安排與健康管理,同時蒐集本土性資料,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政策的參考,勞動部於本(107)年1月5日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

2. 長期夜間工作的適用情形,分為工作日數及時數兩種,所謂夜間工作是指在晚上10點至清晨6點間從事工作,所指定的特定對象為全年度夜間工作時數累積達700小時以上,或每月在夜間工作達3小時的日數佔當月工作日的1/2,且全年度有6個月以上者。

3. 107年度達到標準者,雇主應在108年度實施檢查,108年度達到標準者,則需在109年度實施檢查,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檢查項目可參閱附檔之公告附表。檢查結果應由實施檢查之勞工健檢醫療機構辦理通報。

4. 詳細資料請見附件檔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及問答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