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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雇主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A: 分析:

1.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2)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條,及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另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及工資安全。?

2.然而,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早於98年4月14日即以勞資二字第0980125424號函解釋,略以: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又派遣人力使用單位與人力派遣業者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人力派遣業工作之權益。

3.由於,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凡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87年4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上開規定者,應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4.派遣人力使用單位與人力派遣業者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人力派遣業工作之受僱者權益;人力派遣業者與派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