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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勞保各項給付請求權為5年但老年給付不受限制 |
A: |
分析: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原條文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條修正的理由如下-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有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老年給付則不受限制。老年給付不受限制之理由為-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勞保年金制度,老年年金為三類年金制度,即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中之一類,因此規定,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此外,由於是公法上之請求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亦即,勞保被保險人沒有時效抗辯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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