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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等亦得選擇及享有勞退新制自提6%免稅優惠 |
A: |
分析: 本次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通過的重點之一為:增加退休金稅賦優惠適用範圍:即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以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亦可享有稅賦優惠,以鼓勵其提繳,及早累積退休所得。 至於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以薪資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是否亦可享有稅賦優惠,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並未規定。 然而早在94年9月15日所得稅法之主管機關-財政部以台財稅字第09404568200號函,解釋內容如下- 主旨:納稅義務人未實際領有薪資所得者,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之規定。 說明:三、執行業務者,除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有關聯合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契約領取之薪資所得外,其執行業務所得,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同條第3項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規定。同條例第7條規定之本國籍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未實際領有工資者,亦同。 亦即,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若實際領有工資(薪資所得)者,亦可享有稅賦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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