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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無故連續曠職三天,解僱是否有效? |
A: |
爭議事由:勞工因無故連續曠職三天,資方未於一個月內之除斥期間,行使解僱權,其解僱是否有效? (一) 案件爭點: 1. 勞工無故曠職三日以上,依勞基法予以解雇,惟未於一個月內作行政手段。 2. 資方自認解雇於法有據,資方無義務給予任何資遣費及其他費用。 (二) 本案判斷如下: 1. 依勞動契約,雇傭契約應依契約自由原則、誠信原則及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者,得自由約定。另依勞動基準法中有關終止雇傭契約,雇主契約之解除權及勞工之解除權(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四款第一項各款),勞、資主張分述如下:*資方主張勞工曠工三日部分: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解除權) 2. 查本法規定,雇主於知悉勞工有上開情狀,應於三十日內為之,並敘明理由。又另查,資方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存證信函000號(永康網寮郵局),告知欲終止雇傭契約,查勞工調解申請書,有關勞工於上述時、地遭公司幹部指罵後,便未到公司上班,且公司惟未陳明所附依據為何?只依曠工三日為由,即為終止契約,為有欠缺,且未為預告,顯有未妥。 (三) 案件處理建議:本公司為派遣單位之事業之立場觀之 1. 在職中,勞工因故未到,應由要派公司向本公司通知,並由本公司依內部規定查察、到府了解或以存證信函通知,以免徒生問題。 2. 除斥期間,是資方最好的武器,一定要善用,因為這個權利是個形成權,如果未行使,並即消滅,故請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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